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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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 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

2020-01-22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

  借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那么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以下将由为您详细带来有关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及其相关的内容。



  在我国的法庭审判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证据得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成为判断的依据,借条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接下来将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


  关于如何证明借条是假的这个问题,证明借条真假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做笔记鉴定、时间鉴定。通过笔迹鉴定、时间鉴定等确定确定字迹,形成时间等。


  此外,法院也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


  借条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是客观、真实、合法,要让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符合以下几点:


  1、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是内容合法。


  以上是判断一个借条是否有效的一般要件,其次还要看借条的形式,如是否有借款人的签章等,具体可结合实际情况。借贷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合意的发生,不能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对钱款交付证据进行补充,如汇款凭证、证人证言、收条等。


  三、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是否有效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怎么举证借条是假的以及在法庭上借条的证据怎样才算成立,还介绍了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义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处理起来很棘手。那么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如果发生债务纠纷的可申请诉讼。如果债权和债务人都为同一人的,则归为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那么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混同债权债务如何界定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怎么处理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现实中,应避免债权债务混同的滥用,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赔偿或恢复原状等。


  三、债权债务混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涉及第三人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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