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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2020-01-08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那么大家知道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吗接下来就带大家了解先关法律知识。



  我们知道,现如今的经济时代,企业破产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了。关于破产,可能大家也不是很清楚,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其中的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有关疑问,为大家整理了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所帮助。


  一、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 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例外破产债权应包括的范围,主要是: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破产宣告前,企业所承受罚款、罚金应视为企业债务,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即使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罚金等,也不会对破产企业产生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将惩罚转嫁于破产债权人。因而,不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其所付利息也应相应计算到破产宣告时为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债权申报费、邮电通讯费、送达通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需要注意,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且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

  在我国债务混同的产生并非无缘无故的,事出必有因。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下将由为您详细带来有关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及其相关的内容。



  债务混同通俗来说就是债权和债务的当事人都一并归属同一个人,就叫做债务混同,并且这样就意味着债务合同的终止,不过债务有关系到第三人的包括在内。那么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债务混同后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


  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


  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二、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三、债务混同的原因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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