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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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参照标准 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

2020-01-14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民间借贷利率参照标准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不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该怎样确定哪些是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可不可以计算复利,我国法律有何规定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


  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


  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


  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


  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


  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


  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


  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


  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


  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


  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


  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


  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


  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


  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


  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







如何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基本的原则存在是怎样的呢我们需要把握的重点在于哪里呢  1、基本原则  一、全方位管理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风险防范管理也要从...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基本的原则存在是怎样的呢我们需要把握的重点在于哪里呢


  1、基本原则


  一、全方位管理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风险防范管理也要从其源头开始,在风险产生最初加以控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贯穿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


  全员的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须企业全员的参与,才能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


  二、规范化运作


  法律风险防范要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制度,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项管理流程,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


  三、动态化调整


  法律风险本身是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风险的影响范围和发生可能性也在产生变化,从而影响法律风险的排序。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有准确性和针对性。否则不仅失去意义,还影响企业效率。


  因此,法律风险控制应是不断动态更新的。应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更新的机制。


  比如:经营风险分包合同风险资金运营风险用工风险


  2、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围绕静态法律制度作用的动态法律管理体系,是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和处理的系统。它由一套系统的制度和流程组成。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管理原则,是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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