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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夫妻债务在法律如何规定?认定债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2019-06-15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会去争取,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则是能避开就会避开。一直以来很多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疑问,特别是一些灰色区域法律也没有解释那么完全,那么,夫妻债务在法律如何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注重案件细节,善于抓住案件要点选择案件的切入点,擅长以创造性思维研办法律事务,以超常技能和丰富的社会关系精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熟知诉讼程序,具有丰富的维权和反思维经验。对案件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操守,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

夫妻债务在法律如何规定?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程新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债务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从现实生活的状况看,夫妻中的一方为了占有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多占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而伪造债务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一是调查举债人举债的时间,地点和其主张债务的交接过程。二是查明举债人债的用途,开支及是否有举债的必要。三是要求债权人当庭陈述债权发生的经过及其内容,然后接受质证。通过以上三方面认真仔细的查证,一般就可以分辨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了。

  (二)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存在争议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性质认识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夫妻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这种债务举债方觉得它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认为应属于个人债务。从婚姻关系依法存在的事实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角度看,理所当然的,夫妻中的一方为了满足他本人或者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正当生活而需要负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举债人举债是为了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为了满足本人奢侈消费或随意挥霍,所负的债务理所当然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分居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处于分居期间,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没有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清偿。

  崔波 江苏温州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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